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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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小船駕駛人申請變更、換照、補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動力小船駕駛人之姓名、出生日期變更者,應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五) ,檢具身分證影本、原領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暨本人最近三個月正面脫帽半身一吋光面紙照片三張,向當地小船駕駛人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照。 二、動力小船駕駛人之住址變更者,應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五) ,檢具身分證影本暨原領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向當地小船駕駛人主管機關申請就原照背面地址欄簽註之。 三、動力小船駕駛執照遺失或污損時,應填具補發或換發執照登記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六) ,檢具身分證影本、本人最近三個月正面脫帽半身一吋光面紙照片三張暨遺失切結書或污損之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向當地小船駕駛人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四、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應填具換發執照登記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六) ,檢具身分證影本、體格檢查合格證明、原領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影本暨本人最近三個月正面脫帽半身一吋光面紙照片三張,向當地小船駕駛人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照。 (編 註:附件請參閱交通部公報第28卷 5期37~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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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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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更登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切結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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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