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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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不依規定或利用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測驗者,其測驗資格應予取消,已考領之駕駛執照無效,由測驗發證機關註銷並追繳之。 託人代考者,取消報考人之測驗資格,報考人及代考人如已領有駕駛執照者,由測驗發證機關吊銷各該駕駛執照,並註銷之。 受前項處分之報考人及代考人均自吊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行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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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是關於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根據這條法規,如果有人申請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時,不依規定或利用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測驗,則其測驗資格應予取消,已考領的駕駛執照也將變為無效,並由測驗發證機關註銷並追繳之。 另外,如果有人託人代替參加考試,則會取消報考人的測驗資格,報考人及代考人如已領有駕駛執照者,也會被吊銷各該駕駛執照,並註銷之。 最後,受到前面兩項處分的報考人及代考人,在被吊銷之日起的一年內不得再次報考。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確保參加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 註銷名詞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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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