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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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部認可之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其師資、設備、教材符合政府所定標準,且教學評鑑成績優良者,其結業學員得由當地小船駕駛人主管機關報請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准,由當地小船駕駛人主管機關派員在原訓練機構辦理測驗,並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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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勞動部「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辦法」第12條規定,認可的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若符合政府所定標準,且教學評鑑成績優良,其結業學員得由當地小船駕駛人主管機關報請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並由當地小船駕駛人主管機關派員在原訓練機構辦理測驗,並報勞動部備查。 參考資料:勞動部-船員職前訓練及測驗資訊網。根據這個法規,經認可的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符合教學標準和評鑑要求,結業學員可以申請核准,並進行測驗。 技術新知:法規訂明認可的訓練機構需要符合政府標準,並且教學評鑑成績需優良。這樣的要求可以確保動力小船駕駛人員經過優質的訓練和測驗。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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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