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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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動力小船駕駛執照筆試及格但實技測驗未及格者,得於下次申請測驗時免考筆試,其免試期限為一年。 申請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實技測驗,經測驗不合格申請再測驗者,距上次測驗之時間,不得少於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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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