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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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技測驗用動力小船,除報考者得自備長度在五公尺以上動力小船參加自用駕駛執照實技測驗,或自備長度在十二公尺以上之動力小船參加營業用駕駛執照實技測驗外,餘由動力小船測驗機關提供之動力小船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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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辦法第 10 條,該法條是針對實技測驗用動力小船的規定,其中提到報考者可以自備長度在五公尺以上的動力小船參加自用駕駛執照實技測驗,或者自備長度在十二公尺以上的動力小船參加營業用駕駛執照實技測驗,其餘則由動力小船測驗機關提供動力小船進行測驗。 在這裡,我們可以參考到相關案例,在受處分人係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取得普通小客車駕駛執照的情況。根據法規,其在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以普通大貨車駕駛執照換發之方式取得職業大貨車駕駛執照。從中可以看出根據法規的規定,報考者需要不同等級的駕駛執照才能進行不同型號的動力小船實技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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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