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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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之應考科目為筆試及實技測驗,各科成績最高分均為一百分,其及格標準各為七十五分。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實技測驗。 筆試包括小船法令、航海常識、船機常識、船藝與操船、氣 (海) 象常識、通訊與緊急措施六項。 實技測驗包括離靠岸、直線前進、後退、轉彎、S型前進、人員搜救操作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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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之應考科目為筆試及實技測驗,各科成績最高分均為一百分,其及格標準各為七十五分。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實技測驗。 筆試包括小船法令、航海常識、船機常識、船藝與操船、氣 (海) 象常識、通訊與緊急措施六項。 實技測驗包括離靠岸、直線前進、後退、轉彎、S型前進、人員搜救操作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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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