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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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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之效期為五年。
雇用人領有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核
發之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航政機關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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