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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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之效期為五年。
- 2.雇用人領有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發之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航政機關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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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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