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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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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之效期為五年。
  2. 2.雇用人領有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發之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航政機關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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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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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第 10 條規定:「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之效期為五年。雇用人領有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發之船員最低安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