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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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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薪資:指船員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獲得之報酬。 二、岸薪:指船員於簽訂僱傭契約後,在岸上等候派船及雇用人選派船員參加訓練或考試期間,雇用人應發給之薪資。 三、加班費:指船員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四小時,雇用人應依超過之時數加發給該船員相對之報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 2 條規定,薪資是指船員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到的報酬。岸薪則是指船員在簽訂僱傭契約後,在岸上等候派船及雇用人選派船員參加訓練或考試期間,雇用人應發給的薪資。而加班費則是指船員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四小時時,雇用人應依照超過的時數加發給船員相對應的報酬。 根據船員法第2條第6款,薪資應包括薪資及津貼。根據最高法院的一則判決,原告每月之報酬應為60000元。因此,可以在96年12月至97年3月之薪資明細表影本中看到這一點。 至於加班費部分,根據船員法第22條第3項但書,船員除非必要,否則不應讓小艇駕駛在夜晚行船,小艇駕駛在夜晚屬於休息狀態。因此,被上訴人給付加班費的主張顯有不當。 在被告無故扣除原告2月薪資4000元的問題上,根據被告方的陳述,原告每週休假至少有1天,船舶進塢修理期間每2天有1天休假,再加計週六日及國定假日亦為休假,每月休假至少8至15天,符合船員法所規定的休假時間。 至於原告未休年假的問題,根據船員法第39條規定,原告因可歸責於雇用人事由終止僱傭契約時,雇用人應依船員法第39條規定給付資遣費。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被告因可歸責於原告的事由終止僱傭契約,應給付原告按平均薪資3個月計算的資遣費。 至於原告資遣費的問題,根據船員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海員因健康、勞動條件或其他事由不再適合當時聘雇工作時,雇主得依法終止僱傭契約。因此,被告終止僱傭契約與船員法第22條的規定一致。

  • 報酬名詞
  • 僱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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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 2 條規定:「本標準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薪資:指船員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獲得之報酬。 二、岸薪:指船員於簽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