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4

快速跳轉
  1. 1.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應自簽訂僱傭契約之日起一個月內實際派船工作,在此期間,經雇用人同意,船員不得要求轉移至其他雇用人船上工作。但經雙方同意並退還已領之岸薪者,不在此限。
  2. 2.船員支領岸薪期間,經雇用人正式通知派船工作,船員未依規定日期報到或拒絕上船時,雇用人得停付該船員之岸薪,船員並應退還已領之岸薪。
  3. 3.未依僱傭契約規定按月支付岸薪者,船員得隨時要求轉移至其他雇用人船上工作,雇用人不得要求賠償,亦不得扣留各項證件,並應補發未發之岸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4條的規定,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應在簽訂僱傭契約後一個月內實際派船工作。在這期間,船員不得要求轉移至其他雇用人船上工作,除非經雙方同意並退還已領的岸薪。如果船員在支領岸薪期間未依規定日期報到或拒絕上船,雇用人可以停付該船員的岸薪,船員也應該退還已領的岸薪。如果雇用人未按照僱傭契約規定按月支付岸薪,船員可以隨時要求轉移至其他雇用人船上工作,雇用人不得要求賠償,也不得扣留各項證件,並且應當補發未發的岸薪。 舉例來說,根據最高法院於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3763號判決,船員在已簽訂僱傭契約後,僱用人應在一個月內安排船員上船工作,如果雇用人未按時安排工作,船員有權要求轉移至其他雇用人船上工作,且雇用人不得要求賠償。 以上觀察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4條的規定,以及相關判例,我認為這項法規的目的是保障船員的權益,確保他們能按時領取應得的岸薪,並在合理期限內得到工作安排。

  • 僱傭名詞
  • 名詞
  • 扣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 4 條規定:「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應自簽訂僱傭契約之日起一個月內實際派船工作,在此期間,非經雇用人同意,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