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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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雇用人應依受僱船員意願,提供將受僱船員收入全部或部分轉撥予其家人、受贍養人或法定受益人之匯寄服務。
- 2.前項受僱船員收入,係指船員岸薪、薪資及加班費之總和。
- 3.第一項服務收費之數額應合理,匯率除另行訂定外,應以法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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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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