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為配合建立全民防衛動員體系,因應動員準備階段及動員實施階段任務需要,相關航空器、維修廠及操作人員應依本辦法為編管及運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器編管及運用辦法第2條,航空器、維修廠及操作人員應按照該辦法進行編管及運用,以配合全民防衛動員體系的建立和相應的動員任務需要。舉例來說,當面臨國家安全危機時,根據該辦法,相關航空器和操作人員可能會被調動至特定地點,以應對可能的動員任務。這種安排旨在確保國家能夠有效應對可能的動員需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航空器編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