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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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航空器編管業務:指對航空器、維修廠及操作人員之數量定期實施調查、統計及異動校正。 二、受運用單位: (一)民用部分:指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站地勤業、維修廠、自用航空器所有人、遙控無人機之法人所有人。 (二)公務部分:指公務航空器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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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航空器編管業務:指對航空器、維修廠及操作人員之數量定期實施調查、統計及異動校正。 二、受運用單位: (一)民用部分:指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站地勤業、維修廠、自用航空器所有人、遙控無人機之法人所有人。 (二)公務部分:指公務航空器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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