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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編管及運用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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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航空器編管及運用權責區分如下: 一、民用部分: (一)航空器編管主管機關:交通部,負有綜合策劃、指揮監督及審運用機關申請計畫之責。 (二)航空器編管執行機關:民航局,受航空器編管主管機關之指揮督導,負有執行航空器編管業務之責。 (三)軍事運用機關:國防部或其所屬軍事機關,負有對受運用單位之航空器、維修廠及操作人員,指揮運用之責;國防部並負有審核其所屬軍事機關申請運用航空器計畫之責。 (四)行政運用機關:中央各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有對受運用單位之航空器、維修廠及操作人員,指揮運用之責。 二、公務部分: (一)航空器編管主管機關:航空器所屬主管機關,負有綜合策劃、指揮監督及審核運用機關申請計畫之責。 (二)航空器編管執行機關:航空器所屬執行機關,受航空器編管主管機關之指揮督導,負有執行航空器編管業務之責。 (三)軍事運用機關:國防部或其所屬軍事機關,負有對受運用單位之航空器、維修廠及操作人員,指揮運用之責;國防部並負有審核其所屬軍事機關申請運用航空器計畫之責。 (四)行政運用機關:中央各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有對受運用單位之航空器、維修廠及操作人員,指揮運用之責。
  2. 2.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業務得由民航局協助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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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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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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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編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器編管及運用辦法第 5 條規定:「航空器編管及運用權責區分如下: 一、民用部分: (一)航空器編管主管機關:交通部,負有綜合策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器編管及運用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