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僱傭契約核可標準及作業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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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僱傭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船員姓名、年齡、地址、出生地、身分證或護照號碼,由代理人簽約者,其姓名、年齡、身分證或護照號碼、地址。 二、船員受僱職務。 三、雇用人及船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其由代理人簽約,代理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代理人為個人者,其姓名、年齡、身分證或護照號碼、地址。 四、受僱待遇:包括薪資、津貼及伙食費標準。 五、僱傭期間。 六、終止契約之條件。 七、送回原僱傭地之約定。 八、勞動條件與福利事項。 九、訂立契約日期及地點。 十、其他雙方協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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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僱傭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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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