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僱傭契約核可標準及作業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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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僱傭契約之記載條款,其勞動條件及福利不得違反船員法、勞動基準法、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 船員僱傭契約經審核合於規定者,應予簽證。 船員僱傭契約經審核不合規定者,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所繳證件,經查明有偽造、變造等不法情事者,其已取得第二項之簽證者,由主管機關予以撤銷,移送司法機關究辦,並依法通知各相關機關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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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僱傭名詞
- 船員法法規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 駁回名詞
- 經查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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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