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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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六款所指訓練設備明細項目包含訓練用船艇、課堂教室、適量桌椅、掛圖、模型、書刊、影帶及多媒體教學設備等。
- 2.前項訓練用船艇規格如下: 一、自用動力小船:全長應達五公尺以上。 二、營業用動力小船及遊艇:全長應達十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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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六款條文
-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 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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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