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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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經完成籌設後,應於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營業後,始得對外招生: 一、申請書。 二、訓練機構組織名冊。 三、訓練機構組織章程。 四、招生簡章。 五、作業須知。 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 2.前項第四款招生簡章應載明核准立案之主管機關及核准文號、訓練班別全銜、班址、招生人數、訓練課程、訓練時間、參訓資格、結訓學員參加駕駛執照測驗輔導措施、收費基準及退費規定。
- 3.第一項所列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有關文件報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
- 4.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於許可籌設期間對外招生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籌設許可。
- 5.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取得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營業許可者,應於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依第二項規定修正招生簡章,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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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內容。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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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