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 23 條
快速跳轉
經核准設立辦理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之機構,航政機關除不定期派員前往了解訓練情形外,並依據其提報之計畫等相關資料辦理年度評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第23條的規定,經核准設立辦理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的機構,航政機關除了不定期派員前往了解訓練情形外,還必須依據其提報的計畫等相關資料辦理年度評鑑。 與此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航運法或船舶法,其中可能會有關於航運訓練機構的管理規定,以及航政機關的監督與評鑑程序。具體範例可能包括船舶訓練機構的年度評鑑報告,以及航政機關根據該報告所採取的監督措施。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