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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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實作測驗之船艇規格如下: 一、自用動力小船之全長五公尺以上。 二、遊艇與營業用動力小船之全長十公尺以上。
- 2.前項測驗用船艇得由參加測驗者自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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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