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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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之應考科目為筆試及實作測驗,各科成績滿分均為一百分,其及格標準各為七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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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