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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籌設申請應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2.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申請測驗、發、換發、補發證照及異動登記,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報名費及證照費: 一、報名費: (一)筆試測驗:新臺幣七百元。 (二)實作測驗:自備測驗用船及場地設施者,新臺幣七百元。 二、證照費: (一)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及學習駕駛證之核發、換發、補發:新臺幣四百元。 (二)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及學習駕駛證之異動登記:新臺幣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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