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所稱訓練水域管理機關,係指依法對各該水域遊憩活動有管轄權之下列機關: 一、遊艇與動力小船航行之水域位於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所轄範圍者,為該水域之管理機關。 二、遊艇與動力小船航行之水域位於商港、漁港管轄地區者,為該港管理機關。 三、遊艇與動力小船航行之水域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水域者,為該直轄市、縣(市)政府。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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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訓練水域管理機關,係指依法對各該水域遊憩活動有管轄權之下列機關: 一、遊艇與動力小船航行之水域位於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所轄範圍者,為該水域之管理機關。 二、遊艇與動力小船航行之水域位於商港、漁港管轄地區者,為該港管理機關。 三、遊艇與動力小船航行之水域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水域者,為該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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