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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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訓練水域管理機關,係指依法對各該水域遊憩活動有管轄權之下列機關: 一、遊艇與動力小船航行之水域位於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所轄範圍者,為該水域之管理機關。 二、遊艇與動力小船航行之水域位於商港、漁港管轄地區者,為該港管理機關。 三、遊艇與動力小船航行之水域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水域者,為該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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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中的第 4 條可以得知,訓練水域管理機關指的是對於具有管轄權的水域遊憩活動所屬的機關。根據法規的規定,不同的水域管轄歸屬於不同的管理機關,包括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的水域由該水域的管理機關負責管理,商港、漁港管轄地區的水域由該港管理機關負責管理,而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水域由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管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遊艇與動力小船航行的水域位於某個國家公國所轄範圍內,那麼該水域的管理機關就是國家公國的管理機關。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各個水域都有專責的管理機關負責監督和管理相關的遊憩活動,以確保水域的安全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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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