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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航行中之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安全配額如下: 一、遊艇人員配額: (一)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者:駕駛一人,助手一人。但總噸位未滿五或總噸位五以上之乘員人數未滿十二人者,得不設助手。 (二)全長滿二十四公尺以上者:駕駛一人,助手二人。但總噸位未滿五或總噸位五以上之乘員人數未滿十二人者,得不設助手。 二、動力小船人員配額: (一)總噸位未滿五者:駕駛一人。 (二)總噸位五以上,未滿二十者:駕駛一人,助手一人。但乘客定額未滿十二人者,得不設助手。 (三)營業用動力小船於開航時,乘客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設助手二人。
  2. 年齡逾六十五歲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其適航水域為距岸十浬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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