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參加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測驗申請書。 二、最近二年內一吋脫帽半身相片二張。 三、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汽機車駕駛執照、僑民居留證明或有效之護照。 四、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一年以上之證明(件)。 五、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一年以上之居留證明(件)。 六、二年內之體格檢查證明書。 七、學經歷證明文件正本,驗後發還。
-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人員之測驗,應使用我國文字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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