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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體格檢查合格基準如下: 一、視力:在距離五公尺,以萬國視力表測驗,裸眼或矯正視力兩眼均達零點五以上。 二、辨色力:能辨別紅、綠、藍三原色。 三、聽力:經矯正後其優耳聽力損失在九十分貝以下。 四、其他:無患有疾病或身心障礙足以影響駕駛工作。
  2. 年逾六十五歲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申請換發營業用駕駛執照,應檢查是否使用影響認知功能、注意力、判斷力之藥物,經判定無影響認知功能、注意力、判斷力致不堪勝任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工作者,其體格檢查始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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