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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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船員參加養成訓練之訓練成績,應經航政機關審查合格後,由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發給合格結業證明文件。
- 2.船員參加專業訓練之訓練成績,應經航政機關審查合格後發給合格證書。
- 3.船員參加外國船員訓練機構辦理之專業訓練,得檢附結訓證明相關文件送航政機關審查,經審查合格後發給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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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