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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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養成訓練及補強訓練所需經費,應由參訓學員或雇用人以自費方式參加。
- 2.專業訓練、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所需經費,除由航政機關編列之年度預算支應外,得由船員或雇用人基於自身或業務需要,自費參加訓練。但外國人應自費參加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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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