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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航政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前,公告辦理航海人員測驗之科目、梯次、參測須知及報名書表等事項。
  2. 航政機關應建立參加航海人員測驗人員之各項文件,包含報名資料、資格審查、測驗成績及其他有關文件,自測驗之日起保存至少五年。
  3. 航海人員測驗之成績經審查合格後,由航政機關發給航海人員測驗合格證明。
  4. 航海人員測驗所需經費,由航政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參測人員應繳交報名費,通過測驗者,並應繳交測驗合格證明文件費。
  5. 前項費用收費標準如下: 一、報名費用:一等船副、一等管輪及電技員,每名新臺幣一千一百元。二等船副及二等管輪,每名新臺幣一千元。 二、航海人員測驗合格證明之發、換發及補發費用: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6. 航海人員測驗得委託國內船員訓練機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海事大專校院辦理。
  7. 前項受委託機關應訂定作業計畫並報航政機關核可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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