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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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政機關辦理前條測驗時,應邀請主管機關、教育部、考選部、航運團體、航運專家學者、國內海事校院代表、國際海事認證機構等成立航海人員測驗試務小組,監督報名資格審查、題庫抽題、測驗成績審查、題目釋義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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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因為我無法確定有關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 29 條的法條內容及相關案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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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