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30

快速跳轉
  1. 1.航海人員測驗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
  2. 2.前項科別及格制,指各應測科目之成績,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部分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三年;其未及格之科目,得於連續三年內繼續補測之,期限屆滿尚有部分科目未及格者,全部科目應重新應測;部分科目及格者,保留期間報名重新應測全部科目,前已及格科目之成績不予採計。
  3. 3.前項保留期間之計算,以參測人員第一次報名測驗,並至少有一科目及格,於該次測驗榜示之日起算至三年內之測驗為限。
  4. 4.部分科目及格者,參加補測期間,除報名重新應測全部科目者外,其已及格科目不得再行應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 30 條規定:「航海人員測驗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前項科別及格制,指各應測科目之成績,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部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