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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航海人員測驗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
  2. 前項科別及格制,指各應測科目之成績,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部分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三年;其未及格之科目,得於連續三年內繼續補測之,期限屆滿尚有部分科目未及格者,全部科目應重新應測;部分科目及格者,保留期間報名重新應測全部科目,前已及格科目之成績不予採計。
  3. 前項保留期間之計算,以參測人員第一次報名測驗,並至少有一科目及格,於該次測驗榜示之日起算至三年內之測驗為限。
  4. 部分科目及格者,參加補測期間,除報名重新應測全部科目者外,其已及格科目不得再行應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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