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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參測人員應測時,準用考試院訂定之試場規則;遇有舞弊行為或違反試場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成績並不予發證,已發航海人員測驗合格證明者,應撤銷其測驗合格資格及原取得船員資格,並註銷其合格證明及船員適任證書。
  2. 參測人員對公布之測驗試題答案有疑義,應於該次測驗全部結束之次日起三日內,登入交通部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台,依序填具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逾前揭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不予受理;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試題疑義之處理程序由航政機關另定之。
  3. 參測人員申請成績複查,應於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登入交通部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台,依序填具資料上傳,逾前揭受理期限者,不予受理;申請作業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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