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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委託辦理航海人員測驗之機構、學校,應嚴守秘密,不得循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違者依法懲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航政機關應限期命其改善: 一、未依規定或計畫書辦理航海人員測驗,致發生不良情事。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航政機關查業務。
  2. 前項命其改善而未改善,情節重大者,得終止委託關係。第一款情事,經航政機關調查認有影響測驗公平之重大情事者,航海人員測驗之成績,不予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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