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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員申請發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通用值機員適任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 一、申請書一份。 二、最近二年內一吋脫帽半身相片。 三、船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 四、船員服務手冊。 五、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
  2.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船舶電信人員考試電子員考試及格,領有及格證書者,得申請船員服務手冊,並檢附考試及格證書、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文件,及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基本安全、保全職責之訓練證書,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適任證書。
  3. 換發前二項證書者,應檢附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文件、原適任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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