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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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申請核(換)發適任證書檢附之各項文件均應在效期內,另下列文件可自航政機關之海運技術人員管理系統查悉者,得免檢附;無法查悉者,應檢附正本,正本繳驗後發還。 一、船員服務手冊。 二、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 三、原執業證書或適任證書。 四、航海人員測驗合格證明或船員岸上晉升適任性評估合格證明。 五、海勤資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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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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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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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