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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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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服務於公務船或工作船舶船員,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申請發適任證書,因船舶設備、用途或其他特殊情況,致船上訓練紀錄簿所載事項未能完成之訓練項目,准予豁免,其適任證書並應加註「限服務於公務船舶或工作船舶」。
  2. 2.前項情形,於完成船上訓練紀錄簿並經航政機關簽署合格後,換發適任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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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 49 條規定:「服務於公務船或工作船舶船員,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申請核發適任證書,因船舶設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