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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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船員適任證書字跡或照片污損模糊無法辨識或遺失者,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
- 2.前項補發之適任證書效期至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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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