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54

快速跳轉
  1. 1.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四條所稱海事相關工作經歷係指下列職務: 一、引水法所稱之引水人。 二、海事大專院校航輪科系講師以上之教師及經航政機關認可之船員訓練機構之講師。 三、航政機關海事相關人員。 四、海事相關業者船務管理部門之主管人員或駐埠人員。 五、海事驗船機構驗船師。
  2. 2.海事相關工作經歷證明應由服務機關出具,載明所任職務、工作內容及服務期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 54 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法條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 54 條規定:「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四條所稱海事相關工作經歷係指下列職務: 一、引水法所稱之引水人。 二、海事大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