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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四條所稱海事相關工作經歷係指下列職務: 一、引水法所稱之引水人。 二、海事大專院校航輪科系講師以上之教師及經航政機關認可之船員訓練機構之講師。 三、航政機關海事相關人員。 四、海事相關業者船務管理部門之主管人員或駐埠人員。 五、海事驗船機構驗船師。
  2. 海事相關工作經歷證明應由服務機關出具,載明所任職務、工作內容及服務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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