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 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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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前依特種考試河海航行人員或航海人員考試規則規定,領有各職級考試及格證書,申請核發適任證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得免附船上訓練紀錄簿: 一、申請核發一等船副、一等管輪、二等船副及二等管輪之適任證書,應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申請核發一等船長、一等大副、二等船長、二等大副、一等輪機長、一等大管輪、二等輪機長及二等大管輪之適任證書,應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三、申請核發三等船長、三等船副、三等輪機長及三等管輪之適任證書,應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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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 55 條的具體內容。
- 核名詞
-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條文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 42 條條文
-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 43 條條文
-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 4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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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