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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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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施行前依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規定,領有河海航行人員丙種執業證書,申請換發適任證書,應檢附最近五年內至少一年之海勤資歷證明、或最近六個月內三個月以上之海勤資歷或換證測驗合格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換發適任證書: 一、丙種船長執業證書:領有丙種船長執業證書,並具有三年以上之證載海勤資歷者,得換發無航行區域限制之二等船長適任證書;其無三年以上之證載海勤資歷者,得換發二等大副適任證書、或於二等船長適任證書加註限制在內河、沿海航線航行。 二、丙種大副執業證書換發二等大副適任證書。 三、丙種二副或三副執業證書換發二等船副適任證書。
  2. 2.領有前項加註航行區域限制之適任證書者,得於補足證載海勤資歷後註銷限制。
  3. 3.換發第一項二等船長、大副適任證書,應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換發二等船副適任證書,應依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規定辦理。但得免附船上訓練紀錄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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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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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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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 58 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依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規定,領有河海航行人員丙種執業證書,申請換發適任證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