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 5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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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前依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規定,領有航海人員正駕駛執業證書換發三等船長適任證書;副駕駛執業證書換發三等船副適任證書;正司機執業證書換發三等輪機長適任證書;副司機執業證書換發三等管輪適任證書,並依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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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法規
- 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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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