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施行前依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規定,領有航海人員執業證書,申請換發同等級適任證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得免附船上訓練紀錄簿: 一、申請換發一等船副、一等管輪、二等船副及二等管輪之適任證書者,應依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規定辦理。 二、申請換發一等船長、一等大副、二等船長、二等大副、一等輪機長、一等大管輪、二等輪機長及二等大管輪之適任證書者,應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三、申請換發三等船長、三等船副、三等輪機長及三等管輪之適任證書者,應依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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