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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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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人應於船員死亡或失蹤滿二個月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之遺屬受領順位,結清其死亡補償及應領薪津,給付其遺屬,但因船員遺屬之事由,不能於三十日內給付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船員法施行細則第12條,雇用人應在船員死亡或失蹤滿二個月後的三十日內結清死亡補償及應領薪津,並給付其遺屬。然而,如果因船員遺屬的事由不能在三十日內給付,則不在此限。這項法規確保了船員遺屬在船員死亡或失蹤後能夠及時收到相應的補償和薪津。船員法的優先性原則也在這一條法規中得到體現,保障了船員遺屬的權益。 範例:根據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五號判例,船員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雇用人應給付船員遺屬的相關規定,並將其優先適用於其他法律之規定。在這個案例中,法院依照船員法的規定做出裁決,保障了船員遺屬的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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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雇用人應於船員死亡或失蹤滿二個月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之遺屬受領順位,結清其死亡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