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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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業機構應擬訂船員訓練計畫,並於開班前五日報請航政機關核可後,始得開班施訓。但有特殊情形報經航政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2.前項訓練計畫內容包括訓練日期、參訓資格、訓練名額、課程監督、講師與評鑑員之遴聘、訓練課程、教材及設備、訓練費用、評核及發證等事項。
- 3.第一項經核准之訓練計畫如有修正或變更者,應檢具有關文件報請航政機關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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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