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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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業機構應將開班施訓期別,參訓資格、訓練課程、授課講師及收費標準等訊息,製成相關文宣資料,張貼於訓練位址之醒目處並登載網站,以提供學員查詢及報名。
- 2.專業機構應建立參訓學員之各項訓練文件,包含出席、學術科測驗、成績及其他有關訓練紀錄。
- 3.前項訓練文件之最短保存期限為參訓學員合格結訓後二年,並隨時提供航政機關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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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