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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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業機構完成各項訓練開班施訓後,應檢送訓練計畫核准函、參訓學員成績彙總表及相關證明等文件,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 2.養成訓練、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補強訓練之合格證明文件,由專業機構核發。但專業訓練合格證書由航政機關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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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第 6 條的第一項,要求專業機構完成各項訓練後需備妥訓練計畫核准函、成績彙總表及相關證明等文件,報請航政機關備查。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航政機關能夠隨時查核專業機構的訓練情形及成效,以維護船員訓練品質。 而專業機構所核發的養成訓練、岸上晉升訓練、適任性評估以及補強訓練的合格證明文件,則由專業機構核發;但專業訓練合格證書則由航政機關核發。這項規定確保了航政機關能夠對船員的專業訓練質量進行最終的核准和管理。 依據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第六條所做的解釋,船員訓練機構在完成各項訓練後必須遵守報請航政機關備查的規定,以及核發合格證明文件的相關規範。與以上範例相關的新資料可參考船員訓練機構近期提交航政機關的訓練計畫核准函、成績彙總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以及航政機關核發的專業訓練合格證書的實際案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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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