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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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業訓練分為公費班及自費班。
- 2.前項訓練之項目、參訓資格及專業訓練合格證書核(換、補)發資格要件,依附件一船員專業訓練參訓及領證資格辦理。
- 3.前項證書核發日期應為結訓日期。但結訓時,參訓學員未具有申領證書之資格者,其證書核發日期為取得資格後,檢附相關文件向專業機構申辦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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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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