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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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參訓學員申請專業訓練合格證書之核(換、補)發,應向航政機關繳交每張證書費及審查費各新臺幣一百元。
- 2.航政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前項證書核(換、補)發資格之審查及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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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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