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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業者得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依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個別作業之需要,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並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流程涉及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或完成受指派工作後,應將其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亦不得私自持有複製物而繼續使用該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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