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6-1 條
- 1.經營固定客運航線之業者以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措施。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與因應機制。
- 2.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所定措施,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
回 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