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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7

業者針對保有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等媒介物之環境,應採取下列環境管理措施: 一、依據作業內容之不同,實施適宜之進出管制方式。 二、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 三、針對不同媒介物存在之環境,審酌建置適度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個人資料名詞
  • 審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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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業者針對保有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